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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各合作银行:

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四次会议对有关政策的决策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订了《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中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4日

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贷款职工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缴存职工,在还款期间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实施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业务模式、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市域内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除借款人本人、配偶外,不动产权证书不得载有其他权利人。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应以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该住房除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申请人原商业贷款还款正常、尚未结清、不存在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情形,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业贷款。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以下两种模式,贷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办理:

(一)先还后贷模式,即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先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贷款抵押,再使用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物,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直接置换模式,即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批同意,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后,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内部账户,原商业贷款银行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该模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贷款银行,并且商转公的委托贷款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额度

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按照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同时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通过“直接置换”方式办理的还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申请人商转公贷款金额与本人及其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总价。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根据申请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依照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流程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了提供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查询查封抵押)》。

(二)原商业贷款近一年的还款明细。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签署同意的《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附件1)。

(四)采用直接置换模式的,须提供差额部分结清凭证(若公积金贷款金额小于原商业贷款余额)、《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附件2)。

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

(一)采用先还后贷模式,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预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预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申请人持《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签署《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申请。

2.贷款申请:申请人持原商业贷款银行已签署同意的《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正式申请。

3.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4.结清商贷: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5.抵押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在申请人结清原商业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申请人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6.抵押登记: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确认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注销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7.贷款发放: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

(二)采用直接置换模式,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预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预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开具《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签署《三方协议》;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和《三方协议》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机构提出签署申请。

2.贷款申请:申请人持原商业贷款银行机构已签署同意的《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和《三方协议》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正式申请。

3.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4.部分结清:若公积金贷款金额小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申请人须自筹资金结清差额部分。

5.抵押登记: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原商业贷款银行机构,获取申请人结清差额部分的还款凭证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房屋顺位抵押。

6.贷款发放: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至《三方协议》约定的银行内部账户。

7.抵押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机构应在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申请人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在商转公贷款过程中,贷款申请人发生婚姻关系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在申请商业贷款时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婚,按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

(二)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贷款申请人离异,且不动产权证已经办理产权人变更的,允许按照单方申请。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应在接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批10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或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未按时结清的,视为自动放弃商转公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将终止,申请人不得再次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未及时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三方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因申请人自筹资金导致商转公贷款无法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贷款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加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动态调控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和资金调动实际对商转公业务适时启动、设定其他限定条件、暂停。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和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于开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温公积金〔2008〕100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公积金

管理机构

签署

商贷银行机构名称: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抵押物地址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商转公办理条件,可贷款额度万元,最终贷款金额以正式审批为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积金管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商贷银行机构

签署

同意该借款人该笔住房按揭贷款办理商转公。                                     

经办人:                                   商贷银行机构(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贷剩余金额

下一月月还款金额

温馨提示:本联系函自开具之日起20日有效(以商业贷款银行机构签署同意后开始计算),贷款剩余金额及商贷月还款额以商转公贷款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准。

附件2

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直接置换模式)

三方协议

甲方: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商贷银行机构):                        

丙方(借款人)  :                      

丙方购买坐落于            的自住住房,总房款             万元。丙方已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万元,目前贷款余额      万元。丙方向甲方现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经甲方审核,丙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现经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向甲、乙双方申请商转公贷款,经甲方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开具《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签署《三方协议》。

2、乙方同意后签署《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三方协议》交予丙方,丙方持《温州市商转公贷款联系函》、《三方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3、三方按《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顺位抵押方式设定房屋抵押登记,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基础上,增加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

4、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设定后,甲方向丙方发放公积金贷款,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内部账号内,由乙方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原有商业贷款余额。原商业贷款部分未结清的,由乙方通知丙方补足差额或直接在丙方原还款银行卡中扣除,丙方应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如丙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差额部分清偿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与甲、乙方无关。

5、乙方不得截留公积金贷款,不得将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由于乙方未及时采用封闭式操作,致使公积金贷款无法抵冲商业贷款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公积金贷款到账以前,如丙方用于设定抵押的住房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遭遇纠纷等其他情形时,甲方即有权停止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7、商转公贷款手续完成后,丙方应积极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贷义务。丙方应按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若因丙方未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8、今后若发生该抵押房屋在被依法处置过程中,甲方的贷款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其缺额部分丙方仍负偿还责任。

9、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配合做好公积金贷款抵冲原商业贷款工作,并在丙方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注销手续。若因乙方未按时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其他约定事项:                                                                                                    

11、本协议与丙方和甲方、乙方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自愿遵照《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予以履行。

1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方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留一份,由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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